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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9-02 09:16:00 浏览量:

   黔人社厅发[2013]81号
关于印发《关于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物管理局、财政局:
为保障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的相应权益,根据《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我们拟定了《关于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0一三年七月三日
附件:

关于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为保障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的救治相应权益,根据《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我省各类用人单位实习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实习学生工伤保险费按照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单位(含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0.5%按月缴纳。
二、工伤保险费原则上由学校和实习单位约定,按照实习学生实际人数和实习时间为学生缴纳。实习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生工伤保险费由实习单位缴纳。省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到我省实习的,工伤保险费由实习单位缴纳。
三、学生在实习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进行认定。符合工伤情形的,认定为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四、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地区实习学生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作出鉴定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作出终结鉴定结论。
五、实习学生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有关工伤职工救治及补偿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涉及本人工资收入时,按照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单位(含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实习学生工伤保险待遇采取一次性支付方式,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实习学生,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应一次性结算,生活自理障碍及其他待遇费用不再另行计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以受伤时统筹地区城镇单位(含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级为16年,二级为14年,三级为12年,四级为10年。
七、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实习学生,以受伤时统筹地区城镇单位(含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
八、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学生,认定为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由学校和实习单位事前约定,并按照约定分别承担。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前没有约定的,其工伤保险待遇中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各承担50%。
九、实习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和省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到我省用人单位实习的,被认定为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实习单位承担。
十、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学生,认定为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各承担50%。
十一、本意见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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