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311—85378335   网站地图
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
当前位置:工伤赔偿法律网 > 劳保数据 > 社平工资 >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20 20:50:00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淄政字〔2011〕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1〕148号)精神,结合淄博市实际,现发布2011年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以2010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793元为基数,确定2011年淄博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5%。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23%。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6.5%。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亦可暂不增加工资。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垄断行业及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
  (二)合理调节国有企业负责人与职工的分配关系。企业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下同)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三)认真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审核制度。企业应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在工资指导线发布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审核。
  三、加强落实工资指导线的组织实施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指导和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依据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分配方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推进集体合同“彩虹计划”和工资集体协商3年规划的实施,引导企业和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指导企业与职工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各区县要及时将贯彻工资指导线的落实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附件:2011年企业工资增长审核备案表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上一篇:襄阳市关于执行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全站搜索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
版权所有 © 工伤赔偿法律网
解析工伤保险条例及认定办法,精研工伤鉴定、职业病、工伤赔偿标准,让工伤不再是职工的悲剧!
Copyright © 2009-2012 www.ft22.com  冀ICP备06033745号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