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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小工伤待遇一次性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27 15:17:00    作者:   我要评论

 渭人社发〔2013〕67号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渭南市小工伤待遇一次性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和社会事业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方便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兑付,保证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渭南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渭南市小工伤待遇一次性处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3日

渭南市小工伤待遇一次性处理办法

为提高工伤职工待遇结算效率,简化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办理工伤待遇程序,保证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渭南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要求按本办法支付工伤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受伤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已参加了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2、职工受伤事实清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形,但伤势轻微,明显达不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9—2006)规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受伤职工本人同意一次性处理,不作劳动能力鉴定的;
3、受伤职工医疗费用总额1000元(含1000元)以下;
4、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对工伤事故性质、事故经过、职工受伤害程度和待遇总金额均无异议。
二、办理程序:
小工伤待遇一次性处理由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并办理费用结算。程序如下:
1、职工因工受伤,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经办机构,同时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2、用人单位按规定填报《渭南市小工伤待遇一次性结算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下列材料,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1)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复印件;
(3)医疗费用票据原件;
(4)诊断证明、完整病历、处方、各项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5)单位二人以上证言材料(证人签名并加按手印)和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民政部门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3、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由二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具工伤事故调查意见。
4、对材料完整、事实清楚的申请,经办机构受理并出具工伤确认意见(确认意见等同工伤认定决定)后,按正常程序完成审核并支付待遇。小额工伤待遇一次性结算范围仅限于工伤医疗费用。
5、小额工伤待遇一次性结算的有关档案资料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保存。
三、经办机构要加强事后稽核,对用人单位或有关个人采取欺骗手段谎报事故骗取工伤待遇的,一经查实,要及时上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四、在小工伤待遇处理过程中,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渭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渭工伤发〔2008〕2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对本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的结算业务进行抽查。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支付工伤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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