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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4-22 16:49:00    作者:陕西省人社厅   我要评论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办发【2011】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单位: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各项规定,保障工伤职工切身利益,省厅正在配合有关部门,对省政府2004年4月2日颁布的《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97号令)以及有关政策办法进行修订,在我省新修订的实施办法颁布之前,按照人社部有关贯彻条例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当前贯彻执行新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积极深入开展新条例宣传工作。2011年是新条例颁布实施的第一年,积极深入开展新条例的宣传工作非常重要。各市区要高度重视,在前期集中宣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促进宣传工作常态化。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以尚未参保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为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全力推进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新条例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均纳入新条例适用范围。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因此,各统筹地区应将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大幅度增加参保人数,作为今年工作的突出重点来抓。要以事业单位参保和建筑施工企业、各类矿山、服务业农民工参保为重点,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全面推动参保扩面工作再上新台阶。
   对新参保事业单位,可按照低费率启动的原则,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暂按0.2-0.5%执行,待省上有关事业单位参保政策办法出台后再作相应调整。
三、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有关规定。
1、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新条例规定,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具体标准按照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原则,由各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在具体标准未制定出台之前暂不支付,待具体标准制定出台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暂时仍按省政府2004年4月2日颁布的《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97号令)的具体规定执行。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3、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新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标准暂按照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年的20倍即343500元执行,待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公布后,按照新标准计算并补差。
4、对参加我省工伤保险统筹的外省户籍农民工,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仍按照《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6】14号)规定执行。
5、停止提取适用工伤认定调查费,若国家有关部门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后再遵照执行;暂停提取使用工伤预防费用,待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颁布具体管理办法、我省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后,再按照新的工伤预防费提取、使用标准和管理规定执行;工伤康复费提取、使用和管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新条例对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时效和程序均作出了调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第8号令《工伤认定办法》,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力量,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适应贯彻执行新条例的工作需要。
   工伤保险工作涉及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新老政策的转换和工伤保险待遇刚性强的特点,保持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确保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对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工伤保险处联系。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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