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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28 10:14:00    作者:   我要评论

陕西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住建厅 关于全省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2〕11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容园林局、园林环卫局、城市管理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市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保障环卫工人社会保障权益,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现就全省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省各级市容环卫系统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环卫工人均要按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要按规定为环卫工人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手续。环卫工人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要按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不再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要按政策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享受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待遇。

  二、资格认定

  各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环卫工人参保资格认定工作。其中,市级市容环卫系统用人单位使用的环卫工人由市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县(区)级及以下市容环卫系统用人单位所使用的环卫工人经县(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汇总上报市级环卫市容系统行政部门认定。

  各级市容环卫系统用人单位持市级市容环卫系统行政部门出具的《环卫工人参保资格认定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原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也按上述办法认定。

  三、参保缴费

  (一)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二)原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可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各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能重复参保缴费,也不能重复享受待遇。

  (三)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环卫工人补缴社会保险费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四、资金补贴

  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办法如下:

  环卫工人随同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的,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环卫工人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环卫工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12%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8%部分,由个人承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6%(西安市按7%)给予补贴,其余2%部分,由个人承担。其中,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继续由财政资金给予补贴。

  以上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分担。其中省财政对西安市、延安市、榆林市和杨凌示范区补贴比例为40%,对宝鸡市、咸阳市补贴比例为50%,对其余各市补贴比例为60% 。市、县(区)财政负担比例由各市确定。各险种财政补贴按基金统筹层次分别拨付到财政专户。

  环卫工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补贴由各市确定。

  五、关系转续

  环卫工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六、工作要求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成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市容环卫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推进社会保险全覆盖的力度,提高经办服务水平,积极做好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组织好环卫工人身份认定;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积极支持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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