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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保安被业主打骨折,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红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3-12-21 09:23:00 浏览量:

因为深夜开门发生的口角,四川西昌市某小区保安姚某某被酒后晚归的业主夫妻打伤,导致身上多处骨折,还被打成了颅脑损伤。

当地派出所介入处理后,打人业主赔偿5万元和解。之后,姚某某还向西昌市人社局提起申请,被认定为工伤。但姚某某所属的保安公司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12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西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姚某某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工伤,因此驳回保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发:业主夫妻打伤保安,因开门发生口角

姚某某是西昌市某保安公司派到某小区工作的保安,两年前的一天凌晨,一对喝酒后晚归的业主夫妻回到小区门口,催促姚某某开门,姚某某对其进行了询问,在开门放行时双方发生口角。

事发时,这两名业主先动手,将姚某某打伤,姚某某之后被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姚某某的鼻中隔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度,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被打伤后,姚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1天。事发后,当地派出所介入处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打人的业主赔偿姚某某5万元。


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保安公司申请撤销认定

2022年4月26日,姚某某向西昌市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受理了这一申请,并向其所在的保安公司发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告知其举证的权利义务。

同年6月1日,保安公司向西昌市人社局提交相关回复,称姚某某在岗执勤期间与小区业主发生打架互殴,业主已对其进行赔偿,该打架事件已得到彻底解决。该保安公司认为,姚某某受伤不是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受到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记者注意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西昌市人社局根据双方举证及调查核实情况,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姚某某2021年12月29日所受伤害为工伤,并向姚某某及保安公司送达了该决定书。

对此,保安公司认为,姚某某的情况不应认定为工伤,于是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西昌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姚某某受到暴力伤害是否与工作有关。保安公司认为,姚某某是因为言语不当且态度不好才导致与业主发生冲突进而受到暴力伤害,是属于自身原因,与工作无关。


法院:应认定为工伤,驳回保安公司诉讼请求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姚某某系保安公司派在该小区工作的保安,对相关人员进出该小区进行询问管理属于其工作职责。虽然两名业主打伤姚某某,有双方发生口角的因素,但是双方发生纠纷基于姚某某履行保安工作职责而引发,并非业主与姚某某存在个人恩怨,故其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姚某某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的言语表达可能存在不当之处,但不能据此否定其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他人暴力伤害的事实。”因此,姚某某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且不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理应认定为工伤。

因此,西昌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西昌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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