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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按摩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法税观察者 发布时间:2021-10-25 12:52:00 浏览量:

某公司业务员赵某出差期间叫上门按摩服务,结果在服务过程中猝死,赵某公司向社保局请求认定为工伤死亡,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于工伤,但二审法院却推翻认定为工伤。

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转变呢?今天小编就来给你们娓娓道来。

此案例来源于真实事件,一审法院认为赵某虽是在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从其死亡当天活动轨迹来看,赵某在当天上午洽谈党参收购业务后就到麻将馆打麻将至中午14时;15时20分许吃完饭后,又去打麻将直到18时许才回到宾馆,因感疲劳而自己联络当地洗脚城安排员工到宾馆其房间进行按摩服务,其突发疾病亦发生在接受按摩服务过程中,故在事故发生时,赵某并未在从事与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指派任务相关的活动,其死亡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亦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

因此,被告认定赵某死亡事故不属于工伤,亦不属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所以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二审法院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十一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和第十五条第一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上述规定结合证据材料和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结论是:

一、赵某是在因公出差期间死亡,因公出差期间没有违反禁止性的规定;

二、重庆市奉节县××镇中心卫生院《死亡证明书》显示“最后诊断:1.急性心肌梗死2.心源性猝死”;“死亡日期:2016年9月9日21时53分”;医院的医学证明载明赵某的死亡原因为窒息死亡;三、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县兴隆派出所对赵某死亡事故所作的相关询问笔录,证明公安局派出所对赵某死亡事故了解的事故经过,其没有违法行为。

另外,有收购党参合作伙伴陈某等证人证明及赵某生前单位上诉人出具的证明。

赵某是因公外出期间死亡,其死亡原因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窒息死亡。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赵某的死亡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符合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合符情理,所以改判认定为工伤。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职工出差发生意外是否会被认定为工伤,不仅要对法律规定进行正确的解读,而且要根据案情事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进行综合判断,所以对以上这几个法律条文我们应该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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