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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摔伤后未进行X光检查,延期诊断为骨折,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社保频道 发布时间:2017-05-23 16:47:00 浏览量:

案情回顾

苑某系某煤矿带班井长。2014年1月9日,苑某在井下工作时因道路结冰滑倒摔伤,在单位附近卫生所检查后,诊断为右侧胸部红肿,建议进行X光检查,但苑某自认病情不重继续在单位坚持上班。2014年2月6日,苑某感觉胸闷、胸痛、呼吸困难,到医院拍X光片检查诊断为肋骨骨折。


随后,苑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苑某为工伤。苑某所在单位不服,以苑某受伤之日至诊断为骨折之日间隔长达25天,该期间不排除其他情况发生为由,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当地人民政府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苑某于2014年1月9日在井下工作时由于道路结冰滑倒至胸部外伤,其在2014年2月6日到医院拍片检查诊断为肋骨骨折。由于苑某所在单位在举证期内没有提供苑某2014年1月9日后有其他胸部外伤史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苑某为工伤,当地人民政府维持该结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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