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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因交通肇事罪获刑,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中工网 发布时间:2017-02-16 11:13:00 浏览量:

【 案情回顾 】

吉林长春的农民工付某于2012年入职长春市某公司任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给付某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4月18日,付某为单位出车时,因高速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车内同事一死两伤,付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其在事故中重伤,暂予监外执行。付某住院期间,单位只为其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


2015年1月,付某母亲来到长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下简称服务中心)寻求法律援助,该中心代付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年6月,市人社局认定付某工伤,用人单位并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6个月“异议期”过后,服务中心代付某申请评定伤残等级。2015年12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付某工伤为八级伤残。据此,服务中心计算出用人单位应给付某的赔偿数额,但用人单位不接受,并拒绝调解。


2016年1月,付某向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不予受理。付某不服,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长春市某公司与付某已解除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因过失犯罪被处以刑罚的劳动者,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被告方长春市某公司认为:原告付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已被法院判罪并获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而且《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规定,受伤害职工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原告未能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单方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故此,付某不应索赔工伤费用。


原告方付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属过失犯罪,并已成功认定工伤并评残,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赔偿。


【判决结果】

2016年11月25日,付某收到法院判决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故原告因工伤所受各项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对于被告方“原告申请工伤已超期” 的主张,法院认为,因本案工伤涉及刑事案件和交通肇事,原告及工伤认定机构在刑事案件结案后作出工伤认定,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等共200144.4元。


【 律师点评 】

此案说的是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法院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范围和认定条件,能否得到行政和司法救济。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该《条例》第16条规定,故意犯罪的劳动者不得认定为工伤。所以,付某是否能得到工伤认定,关键在于其是否故意犯罪。付某虽已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但其并非故意犯罪,属过失犯罪,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就意味着这是选择性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既不是必然,也不是必须。所以,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必须依法按程序操作,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须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并履行送达义务。否则,双方劳动关系就仍然存在,用人单位仍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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