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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学生实习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南国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7-02-04 15:25:00 浏览量:

大二学生到工地实习,施工车辆倒车时将其碾压,导致该学生受伤入院。海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海口人社局)认定这名实习学生所受损伤为工伤。这一认定,引发实习单位的不服,他们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情概要】

邹宇(化名)是成都一家技术院校土木工程系的学生。2014年5月,还在念大二的邹宇到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实习,实习期一年。邹宇实习期间担任的职务是安全员,主要负责在施工工地对回填土方的外来车辆进行验收、指挥、签字并给车辆开具发票。


2014年12月底,邹宇在工地上被回填土方的施工车辆在倒车时碾压受伤,后被送到海南省农垦总医院急救。经该院诊断,邹宇全身多处骨折。2015年1月11日,邹宇针对2014年12月所受伤害向海口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2015年2月4日,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邹宇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海口人社局在受理邹宇的工伤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工程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相应调查。经调查核实,海口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邹宇在工作中被工程车辆碾压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认定工伤的范围,所受伤害为工伤。


这一认定引来工程公司不服,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情况下,工程公司向海口秀英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判】

实习学生也被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工程公司两审均败诉。


秀英法院认为,邹宇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秀英法院一审驳回工程公司的诉讼,该公司不服,又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工程公司上诉表示,其与邹宇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邹宇还是在校学生,其在外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是课堂学习的延伸,并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此外,邹宇也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等,不能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海口人社局的工伤认定。海口人社局则表示,邹宇与工程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其也是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认定工伤。


海口中院认为,邹宇是在工作期间在工程公司的施工工地现场被回填土方的施工车辆在倒车时碾压受伤,应当认定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雇(聘)用退休人员和进行勤工助学及实习的学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确认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其支付工伤费用。该条明确规定实习学生在受到事故伤害被确认为工伤后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工伤费用,说明将实习学生和被雇(聘)用退休人员、进行勤工助学的学生一同纳入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内,体现了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因此,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只要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均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近日,海口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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