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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途中遭遇单方交通事故不算工伤
作者:转载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19 14:51:00 浏览量:


黄先生是南安公路分局古山公路站职工,家住鲤城区。今年4月9日下午5点下班后,他像往常一样骑摩托车回泉州市区的家,行驶到省道307线旧糖厂路段附近时,路边突然有人窜出,他紧急刹车后摩托车打滑摔倒在地,导致他左脚跌伤。当时他强忍疼痛骑车回家,没想到疼痛越来越厉害。


4月10日上午8点多,他到泉州正骨医院检查,被告知是左胫骨平台骨折,当即住院手术治疗,先后花费医药费2万余元。


南安公路分局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李先生表示,得知黄先生的事情后,他们立即为他向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并没有给予认定,而是给了他们一张《申请工伤认定一次性告知单》,表示他们缺少一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此,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是严格遵照执行有关规定。黄先生虽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但属于单方事故,事后没有及时报警,没有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能提供属于交通事故伤害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所以无法认定工伤。 


提醒 及时报警 收集证据


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林耀龙表示,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针对该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作出专门解释。


《意见》指出:(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合理时间”包括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时间。“合理路线”原则上是指劳动者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二)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当事人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情况下才可认定工伤,而受伤职工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形,人社部门将不予认定。所以,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因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定性证据。


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职工一旦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报警,注意收集证据,以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早日查清事实、划分责任,也为日后申请工伤认定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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