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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时间:2015-8-13 11:35:22      会员:张玉   提问时间:2015-8-13 11:35:22
咨询内容:民(1989)优字3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请问∶第一条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包括国家机关中的在编工勤人员〈如小车驾驶员〉?
管理员的回答:不包括这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但是如果属于公务员编制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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