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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工伤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31 14:49:00 浏览量:

  随着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014年9月3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代替了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本站张士谦律师根据本次修改,对更改及新增加的内容作了详细的整理,蓝色字体为更改内容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九级伤残。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浅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8 cm2(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1 cm2(注:2为平方)的瘢痕;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 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 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 6 ;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 dB或一耳损失≥71 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 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踝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术;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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