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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伤等级确定前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符合显失公平条件的,可获全额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4 16:10:00 浏览量:

编者按:

2018年12月3日,苏州市人社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联合发布了2018年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十大典型案例。

这十个案件类型涉及新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确认、劳动报酬给付、事业单位人员解聘、竞业限制、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工作年限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等多个方面,在办案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社会影响、指导意义等多个方面均具有较高的典型性、指导性和代表性的。

 

案例8劳动者在工伤等级确定前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符合显失公平条件的,可获全额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简介

陈某系某建筑公司职工,建筑公司未给陈某缴纳工伤保险。2015年1月1日,陈某在工作中不慎被钢管砸伤脚部。2015年12月4日,经双方自行和解,建筑公司支付陈某赔偿款28000元。2016年12月26日,陈某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3月14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的伤残等级为拾级。陈某向建筑公司主张全额工伤保险待遇,建筑公司不予支付,陈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给陈某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同时,虽建筑公司与陈某就工伤事宜签订了协议,但因协商赔偿事宜系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前,约定赔偿金额亦远远小于法定赔偿金额,故该协议约定对陈某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建筑公司应按全额支付陈某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本案中,陈某与单位达成协议在前,陈某工伤等级鉴定在后。陈某签订协议前对于其法定可得赔偿并不明确,在此情况下签订的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与其定级后法定可得赔偿金额差距较大,故该调解协议的订立显失公平,符合法定撤销事由。陈某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陈某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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