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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申报工伤,用人单位被判担责
作者:杨召奎 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22-04-22 21:35:00 浏览量:

保洁员高某在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后意外发现,自己花费的数万元医疗费无法报销。后来她得知,原因是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给她申报工伤。她要求单位支付这部分医疗费,但遭到拒绝。为此,她只好通过法律渠道维权。4月21日,记者获悉,经过一裁两审,高某终于成功维权,她心中的一块石头落了地。


家住北京顺义区的高某,2020年5月入职北京一家保洁公司,在职期间,保洁公司为其缴纳了包含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2020年6月15日,高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造成胫腓骨骨折(左),她自行申请认定工伤。随后,人社部门做出了工伤认定。北京市顺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书:其事故伤害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玖级。


为了获得相应赔偿,高某2021年2月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洁公司支付医药费5.6万元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万元。


仲裁裁决,要求保洁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万元,但驳回了高某要求其支付医疗费的请求。于是,高某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我们没有异议。”保洁公司相关负责人说,但对于医疗费,“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不应由公司支付。”


然而,由于高某工伤认定申请未履行相关手续,工伤保险理赔时未予支付。


顺义区社保基金支付科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受工伤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工伤,如遇特殊情况应申请延期。这是我们在核报工伤保险待遇时必须审查的两点。”系统显示,高某2020年6月15日受伤,申请工伤认定时间是2020年9月3日,也未申请延期。


北京市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友对记者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一审法院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保洁公司支付高某工伤医疗费55357.4元。


保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3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提醒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一定要按规定时间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可能像本案中的保洁公司那样,承担本可以不用承担的大额医疗费。”张志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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