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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受伤致残却未签劳动合同,公司想“赖账”怎么办?
作者: 来源:四川法治报 发布时间:2022-02-17 09:53:00 浏览量:

2018年6月6日,张某入职成都某公司从事塑料加工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入职7个月后,张某因公受伤致九级伤残,面对张某的索赔,公司却玩起了“躲猫猫”,先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拒不承认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后又想在赔偿金上“赖账”。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2019年1月14日,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于2月4日出院。2019年3月9日,张某再次前往医院住院治疗,5月25日出院。张某受伤住院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共垫付费用5.1万元。5月25日张某出院后,未再回到公司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


在协商后续赔偿时,该公司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于是,2019年6月27日,张某向新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张某与该公司自2018年6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新津区法院和成都中院均判决该公司与张某自2018年6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后,2020年2月20日,张某向新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营养费、交通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等共计231271元。仲裁委最后裁决该公司应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鉴定费共计207391元。


其间,2020年8月18日,张某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致残程度十级,2020年12月24日经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为九级。


因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该公司于2021年6月再次将张某起诉至新津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无须向张某支付207391元的工伤赔偿款。新津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先后两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劳动关系、张某受伤及治疗、劳动能力鉴定、仲裁及诉讼、张某工资、公司垫付费用等事项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张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如何计算,以及公司垫付费用如何抵扣。


法庭调查显示,自2018年6月6日张某入职后至其受伤时,该公司共向张某支付工资38588元,遂认定张某受伤前7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512.57元。鉴于张某2019年5月25日出院后未再回公司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法院认定其以行为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解除。张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应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应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即成都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应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即成都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10个月。故张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3075.42元(5512.57元/天×6个月)。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公司未为张某购买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张某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该公司应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19万余元,品迭之前向张某垫付的费用后,还需支付18.2万余元。


因不服新津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于2021年10月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成都中院二审认为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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