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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工不幸受工伤,“法院+工会”助他获赔10万元
作者:耿珊珊 来源: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22-11-30 20:36:00 浏览量:

11月30日讯入职2个月,小伙子赵某既当司机又当搬运工,不慎被砸成十级伤残。11月30日,经青山区“法院+工会”劳动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赵某已经拿到10万工伤补偿款。


2020年5月,搬运工赵某入职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兼搬运工一职。2个月后,在一次搬运货物过程中,赵某被不慎掉落的保险柜砸伤左脚脚掌。


因赵某入职时未与物流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赵某与公司一直就确认劳动关系进行劳动仲裁和诉讼。


2021年12月,经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某此次受伤为工伤,后经鉴定赵某的致残等级为十级。


2022年7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物流公司应向赵某支付工伤待遇合计12万元。同月,该物流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起诉至武汉青山区法院。


青山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迅速启动“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工作模式,将案件委托给青山区总工会驻法院工作人员处理。


经承办法官、工会调解员深入了解,发现该物流公司并不是不愿意支付相关工伤赔偿,而是觉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认定标准过高。


调解员说,该物流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本就属于违法行为。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签劳动合同工伤被认定之后,仍然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中,员工赵某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更应积极承担用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赵某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并非以个人平均工资为基数,而是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不存在认定过高。


调解员又告知赵某,在本案中,物流公司前期已经支付所有医疗费、护理费及超过法定标准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已经很有诚意,友好协商更利于快速解决问题。


日前,在承办法官、调解员的共同见证下,双方握手言和,签订调解协议。据悉,赵某已经拿到了10万元工伤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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