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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遭不法伤害理当享有工伤待遇
作者:张智全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20-06-09 11:43:00 浏览量:

      据报道,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人社局对“操场埋尸案”受害人邓世平家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认定,最近已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共计88万元拨付到位。

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被害人邓世平的工伤认定和烈士认定一直备受舆论关注。现在,当地人社部门认定被害人邓世平老师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既是对蒙冤者应有的尊重,也是对因维护公平正义而遭受不法侵害壮举应有的褒扬。在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尚未常态化的现实语境下,此举意义重大。

      工伤也称“公伤”“因工负伤”,作为权益的一种法律保障,工伤认定的条件十分严格。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了工伤认定须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两个条件,不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死亡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一般情况下,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伤申请,人社部门没有异议。但对因工受到不法伤害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是否可以给予工伤待遇,人社部门往往鉴于被害人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实现权益救济,一般不对这类人员作出工伤认定,在客观上导致了实质正义的不能及时实现。

      不可否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司法救济制度,确实可以让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家属实现权益救济,但该司法救济路径的设置,更多在于惩罚加害者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为维护公共利益应该享有工伤待遇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被害人因工作而受到不法伤害后,既可以向实施犯罪行为的加害者主张民事赔偿,也应该享有工伤待遇。

      在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这起“操场埋尸案”中,被害人邓世平为捍卫学校工程质量而惨遭杀害,其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三项以及第15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类行为也有明确认定。当地人社部门给予邓世平老师工伤待遇,不仅于法有据,也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

      不论是从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还是从褒扬为公平正义而敢于担当的角度考量,对像邓世平这类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给予工伤待遇是毋庸置疑的。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需要更多的人敢于与不法行为作斗争,对于甘愿冒着风险甚至是付出生命的勇为者,给予其工伤待遇,有助于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有助于激励更多的人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勇敢作为。

      对维护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给予工伤待遇,不仅是弘扬社会正能量的情感逻辑要求,也是法理逻辑的刚性要求。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对“操场埋尸案”的被害人邓世平老师依法认定为工伤,是对其敢于为正义而牺牲生命壮举的褒扬,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行,最大程度释放了工伤待遇的法治潜能。这既弘扬了敢于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行为,也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是大有裨益的上善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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