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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门卫上班期间买烟遇车祸死亡,历经5年终被认定为工伤!
作者: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2019-12-10 10:33:00 浏览量:

南国早报客户端12月7日消息,5年前的12月6日,南宁市上林县某公司门卫樊某上班时,到厂区对面代销店买烟返回途中,遭遇车祸死亡。樊某买烟出事,到底算不算工伤?在樊某去世的5年中,围绕他是否属于工伤,樊某家属和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南宁市人社局)展开“拉锯战”,先后打了4场官司。南宁市人社局两次作出不予认定樊某为工伤的决定,直到法院再次判决要求该局重新作出决定,2019年11月,南宁市人社局最终作出认定樊某为工伤的决定。


 



争议焦点:“买烟遇车祸身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他出事时,我们的女儿才10岁,现在女儿都15岁了。这5年,我们母女过得很辛苦,好在最终被认定为工伤,也算是一种安慰。”12月6日,樊某的妻子卢女士说起这5年来的维权路,几次哽咽流泪。

卢女士告诉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出事那年樊某刚满40岁,他是上林县某公司的门卫。2014年12月6日,樊某上小夜班,上班时间是从当天下午4时到次日凌晨2时,共10个小时。当晚8时32分许,樊某到厂区对面的代销店买烟,返回厂区的途中,被路过的小车撞到,不幸身亡。

樊某死亡后,2014年12月29日,他所在的公司向南宁市人社局申请对樊某进行工伤认定。该公司认为,樊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遇车祸意外死亡,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而南宁市人社局在调查后,2015年2月1日,对樊某的意外死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局的理由是,樊某生前是某公司招录的仓库保卫员,樊某的死亡地点是在与其工作职责范围无关的厂区外,不是工作地点,樊某的死亡是因其外出买烟返回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也不是因为其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因此,樊某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对于该决定,卢女士及其家人不服,随后向南宁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

一审判决:买烟非履行工作职责,人社局认定没问题

2015年7月10日,卢女士和家人将南宁市人社局及南宁市政府告上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要求撤销南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及南宁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卢女士的理由是,樊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意外伤害导致死亡。卢女士说,事发时,樊某是该公司的门卫。按照该公司的规定,门卫上班时有对厂区围墙外四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巡逻的惯例。当晚,樊某是受单位保卫队队长韦某的指派,到厂区围墙外进行安全巡逻时被车撞到致其当场死亡,这一点韦某可以证实。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覃茂江代理了此案。覃律师分析认为,樊某事发前买烟,属于暂时脱岗的行为,但买烟结束,他回到厂区外围进行安全巡逻,此时发生事故应予认定工伤。

南宁市人社局辩称,据某公司的门卫职责规定,厂外巡逻不在门卫职责范围内,所以樊某意外死亡是在其工作范围无关的厂区外,不是工作地点。

法院认为,樊某在工作时间买烟返回厂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不能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而樊某是被韦某安排外出巡逻仅有韦某一人的证人证言,属于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016年7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卢女士和家人的起诉。

对该判决,卢女士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买烟不能否定工作性质,撤销人社局认定

南宁市中院认为,韦某和樊某是事发时段的当值门卫,身为保卫队队长的韦某指派樊某到厂外巡逻并无不妥,不仅符合上下级领导工作的正当关系,也完全符合该公司《门卫岗位职责》有关“加强巡逻值勤工作”的规范工作内容。因此,韦某对樊某外出巡逻的事实证明,应当作为该案的定案依据。

该院认为,该案中,樊某遭遇车祸身亡的事发地点,尚属其执行厂外巡逻工作的合理范围之内。因此,樊某到厂外巡逻期间存在的买烟行为,不足以否认其厂外巡逻的工作性质。

由此,2018年11月13日,南宁市中院二审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南宁市人社局的认定以及南宁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书,由南宁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最终结果:樊某意外死亡被认定为工伤

让卢女士没想到的是,南宁市人社局坚持认为樊某的意外死亡不属于工伤。2019年1月28日,该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同时,该局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自治区高院在审查后认为,即便樊某到厂外巡逻期间存在买烟行为,也不足以否认其厂外巡逻的性质,南宁市人社局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9年4月26日,自治区高院裁定驳回南宁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面对南宁市人社局再次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卢女士和家人只能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南宁市本级行政诉讼案件改由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负责审理,卢女士和家人将南宁市人社局告上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樊某遭遇车祸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2019年9月16日,该院判决撤销南宁市人社局第二次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由南宁市人社局在60天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2019年11月5日,对樊某的死亡,南宁市人社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当月18日,卢女士收到了该份决定书。12月5日,卢女士向上林县人社部门递交材料,准备进行工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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