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理论研究 > 工伤新闻 > 正文
关于调整2016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16-12-07 08:10:00 浏览量:

桂人社发〔2016〕7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区统一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职工以及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合格的人员,参加本次待遇调整。


(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含在2015年12月按规定核定了基本养老金并在2016年1月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参加本次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三)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68号)精神,在2015年12月31日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参加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含2015年12月前按规定核定为老工伤人员,在2016年后发放待遇的人员)。


(四)由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按每人每月增加170元进行调整。经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生活护理费


按每人每月增加90元进行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每人每月增加70元进行调整。


三、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抓紧组织实施,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调整后所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并于2017年1月15日前将调整情况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调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2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news/7267.html
上一篇:徐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公布
下一篇:大连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