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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次明确规定:少缴费致员工工伤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6-19 10:42:00 浏览量:

      原本员工上年平均工资已达到3000元,却以2000元为基数为其缴工伤保险,导致员工工伤后待遇较低。对此,新疆近日首次明确:少缴费致员工工伤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2013年6月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印发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据工伤保险是社保五险中个人不缴费、全部由单位缴纳的险种。而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是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系数的,伤残级别从低到高以本人工资的75-90%计发,一级是75%、二级是80%、三级是85%、四级是90%,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会使得员工工伤待遇降低。

  对于新员工缴费时间,这次通知中也进行了明确:新招人员或调入职工须缴纳工伤保险,当月无法办理的,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调入人员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增人员备案手续,并在次月补缴之前工伤保险费。(来源:亚心网,www.ft22.com整理编辑)

附件: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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