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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定新员工可次月缴费时补缴当月工伤保险费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6-19 09:49:00 浏览量:

    职工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过了工伤保险的申报期,职工自己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下月参保前的空当期,万一发生工伤怎么办?

    2013年6月18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当月无法为新招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的,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劳动合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增人员备案手续后,可次月缴费时补缴当月工伤保险费。

    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至次月缴费期间的空当,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对于参保单位新调入职工,持调入手续备案后,同等对待。

    用人单位若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因工死亡前12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受伤前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不能确定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来源:新疆网,www.ft22.com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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