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311—85378335   网站地图
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
当前位置: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新闻 > 正文

山东省规定职工工伤后安假眼鼻耳都可报销

发布时间:2014-2-6 9:52:00    作者:   我要评论

    近日,省人社厅对《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所附的《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进行了修订,调整后的《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将原本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辅助器具,从原来规定的25种,扩大到了79种。

    新标准对器具的主要部件和材料做出了规定,同时增加了功能和适用范围等内容。新标准中,根据辅助器具的功能不同,分为假肢、矫形器、生活类辅助器具、其他辅助器具4个项目79种,在原来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大小腿静脉曲张袜、围腰、坐便椅、防褥疮床垫、供氧器等54种器具。以其他项目为例,在原来的其他项目中,仅将假牙和假眼等6项纳入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在新调整后的标准中,其他辅助项目涵盖到了15种,除了假牙、假眼外,还包括假鼻、假耳、假胸和假发。

    另外,青岛山大齐鲁医院、胶州市铺集镇中心卫生院两家机构被纳入我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 (来源:青岛晚报,www.ft22.com整理)

上一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答问

下一篇:医生、警察感染艾滋纳入职业病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全站搜索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
版权所有 © 工伤赔偿法律网
解析工伤保险条例及认定办法,精研工伤鉴定、职业病、工伤赔偿标准,让工伤不再是职工的悲剧!
Copyright © 2009-2012 www.ft22.com  冀ICP备06033745号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