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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起丽水市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由施工企业买单

发布时间:2013-2-8 11:00:00    作者:   我要评论

     丽水市《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近日经丽水市政府同意并下发,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出台将更有利于保护工伤农民工的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提高工伤基金抗风险能力。

 凡在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意见的规定,为从事建设施工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地企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缴费基数及基金收支情况等因素确定本地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并适时调整。市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总造价1.8%。(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5%作为缴费基数,按1.2%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计算)。

 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中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照工伤发生时上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上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以前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递增5%确定,公布后高于5%的补足差额,低于5%的已报结费用不再退还。

 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完成农民工参保工作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并在工地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实施监察。对未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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