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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部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法规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可纳入工伤是亮点,实习人员也受保护
作者:宋昕泽 蓝婧 来源: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2-11-21 22:53:00 浏览量:

10月28日,《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为全国首部针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专项法规,在职业暴露培训、职工体检、应急处置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意在建立健全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体系。


《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在工作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引起疾病、危及生命或者其他人身损害的情形,包括感染性职业暴露、化学性职业暴露、放射性职业暴露以及其他职业暴露。


此前,因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国内部分医务人员遭遇职业暴露后难以得到充分救济,对医务人员的个人权益和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职业暴露长期高发:有护士被HIV患者用过的针头刺伤


王女士是一名护士,已经在江苏省一家传染病医院感染科工作5年。今年5月,她遇到了从业以来的第一次职业暴露事件。


“工作时不小心打翻了利器盒,一个用过的胰岛素针头掉了出来。我用手去捡,不小心被针刺伤。”王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时是周六晚上,病区只有一个人在打胰岛素,可以确定针头的来源。查阅病历后发现,该患者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即“艾滋病”)及梅毒均呈阳性。


“被扎以后,先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出伤口处血液,然后流动水冲洗,再用碘伏消毒,向医生汇报。”王女士说,的确是她大意了,不应该用手去捡针头。因为科室有阻断药,一小时内她便服用了,随后肌肉注射苄星青霉素,还需要长期口服必妥维等药物。


第二天一早,王女士在医院系统里打印了职业暴露绿色通道单,凭借该单去抽血、拿药,其后还有长达几个月的按时复查。最近一次检查,结果是正常的。


“害怕和担心肯定是有的。可能因为我在感染科工作,不是第一个被刺伤的,有的同事经历过不止一次,给了我很多安慰。”王女士表示,皮下注射、肌肉注射和静脉输液是最容易导致职业暴露的操作。工作的医院在职业暴露方面有规定和培训,也会承担暴露后的检查治疗费用。科室提供每年一次的艾滋病检测,费用由医院承担。


浙江一所三甲专科医院口腔科医生小唐,前不久也遭遇了职业暴露。她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一周多前自己刚被针头扎过。所幸病人在治疗前会验血,自己也第一时间检查过,双方都没有什么问题。


小唐介绍,自己是规培生,进医院已经4年了。作为口腔科医生,平时工作主要是补牙、根管治疗和一些外科手术。“根管治疗中有一个器具很像针头,医生在病人口腔里操作的时候,不小心就可能扎到手。外科手术被扎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小唐说,自己被扎后咨询过不少同事,很多人都有被扎的经历。


不知是否因为小唐并非正式员工,她在上岗前没有进行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好像有些人甚至不知道(发生职业暴露后)该怎么办,比如把血立即挤掉还是怎么样。我被扎了也很懵,是一个护士来教我的。”小唐说,可能因为单位是专科医院,在职业暴露防护方面做得不够完善。比如,之前有被扎的同事上报,但似乎没听闻后续的措施。有同事曾被乙肝病人用过的器具扎伤,也只能去别的医院就诊。


“对一些医生来说,职业暴露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再小心也可能发生。”小唐认为厦门本次立法很有必要。“如果医院有一套职业暴露处理机制,明确事前怎么办、事后怎么办,医生就会安心许多。”


小唐把自己的经历发到社交平台,她发现评论区还有一些小型医院、社区医院的问题更严重。有的医院甚至不对病人验血,有的医生被扎了也没当回事。


2016年发表的《中国医务人员职业暴露与防护工作的调查分析》一文称,全国多家医院、科研机构和研究者对全国13个省份158所不同级别医院的职业暴露情况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共发生职业暴露事件11116例。锐器伤在各类职业暴露类型中占96.76%;职业暴露人员职业分布中,护理人员占53.90%,医生占21.31%;职业暴露人员科室来源主要为普通病房、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等;引起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器具主要为注射器、头皮钢针、手术缝针等,高危操作包括静脉注射、针头丢入利器盒、手术缝针、采血、回套针帽等。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多所医院出现医护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情况。2020年3月6日,时任国务院副秘书长的丁向阳介绍,在2020年1月份及之前,湖北省有超过3000名医护人员被感染,其中40%是在医院感染,60%是在社区,均为湖北当地医务人员,而且大都是非传染科医生。


如何保护医护人员?暴露后又该如何界定权责?谁来帮医务人员解决心理上的“阴影”?


参与立法专家解读亮点:明确主体责任、划分单元、可纳入工伤


我国著名卫生法学专家、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王岳教授是《若干规定》的参与人之一。王岳表示,调研团队以厦门市护理学会对2018年3个月内厦门市医护人员职业暴露现状进行的调查结果为重要立法依据,厦门全市总计13家三级公立医院的11201名医务人员接受匿名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其中916人发生过针刺伤,发生率为8.18%,足见厦门一地的职业暴露严重程度。


王岳认为,《若干规定》的主要特色是明确了职业暴露防护中各方主体的责任范围,从人、财和物上保障医疗卫生场所中职业暴露的防护和处置工作能够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


首先,《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职业暴露防护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业暴露防护义务,协调解决职业暴露防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暴露防护工作全面负责”。此外,第三条、第四条均提到“建立制度”“资金和人力保障”等内容。王岳解释,各个主体各司其职,外部有统一领导机构和主要负责单位,内部有第一责任人统筹规划,做到“寸寸土地有人守,件件事情有人管”。对于漏报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五条更是明确了医疗机构必须切实履行自己在职业暴露事件报告方面的相关义务。


王岳表示,本次立法将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的主体部分划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3个联动的单元,包括职业安全预防体系建构、暴露后紧急处置以及暴露事件的报告机制3大部分,每一个部分还可细分。


例如,职业安全预防体系由岗前安全培训、应急处置预案(职业暴露监测、隐患排查等)、明确应急处置的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提供防护物资、保障专项资金的投入等构成。如《若干规定》第九条第1款确立了“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和“专门应急处置部门或者人员”制度。通过专职人员来负责预案,能够保证有“明确的人”知道“如何及时应对”,从而在第一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医务人员的损伤。


再如,暴露后应急处置中,“及时组织检查”“职业暴露风险下的调岗权利”“医疗机构开展心理疏导”等从多方面筑牢暴露后紧急处置体系,从而保障卫生职业暴露受害者救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此外,《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明确在医疗卫生机构实习、见习、接受培训人员也纳入立法保护人群。


王岳解释,虽然这类人群和医疗机构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但他们所面临的职业暴露风险和正式雇员是一样的。其次,将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管理、保障等工作人员也纳入立法保护人群中,是因为医疗卫生人员的定义并不能将之涵盖其中,而他们工作过程中也会有职业暴露的风险,因而在立法上做了单独的声明性规定。


有了上述规定,小唐的尴尬境遇或许就可避免。


本次立法是否将职业暴露纳入工伤认定?王岳介绍,《若干规定》将符合法定工伤认定条件的职业暴露情形均纳入工伤认定范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包括“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和“患职业病”等。尽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仅将艾滋病纳入职业性传染病范畴,对职业病的认定实行目录管理制度,但是,医务人员如因职务行为感染《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列举的职业性传染病以外传染性疾病的,医务人员仍然可按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路径被认定为工伤。


本次立法还有一些小亮点。《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将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检测项目纳入其定期健康体检可选范围;应当为其提供接种相关疫苗的服务。所需费用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暴露风险较高的岗位类别和接种疫苗的范围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王岳说,目前我国医务人员的流感疫苗接种率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按此条规定,医疗机构应该在流感季节免费为医务人员接种疫苗,“对医务人员可以预防职业暴露风险,是一种福利,对患者安全而言,又是一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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