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理论研究 > 工伤新闻 > 正文
抢救超“48小时死亡”拒认工伤,时间限定不应是道坎
作者: 来源:红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1-08-30 12:37:00 浏览量:

审视这起工伤纠纷,真正焦点并非脑死亡标准,而是“48小时”规定。


又是一起因“48小时”导致的工伤纠纷。2020年2月,广州一公司保安李祥飞凌晨突然发病,两次手术抢救后,医生明确告知家属和公司“病人已经不可逆转地脑死亡”。但其妻子吴玉兰没有选择放弃。李祥飞死亡后,白云区社保局及区政府均以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吴玉兰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相关行政复议,一审和二审法院均给予支持,认为应当认定工伤。目前,吴玉兰正在等待新的工伤认定书。


从法律条文上讲,社保部门的主张也并非没有道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的视同工伤,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考虑到医院对李祥飞的实际抢救,从2020年2月22日4时2分起至2月24日11时36分止,时间超过了48小时,那么不予认定工伤,也算是于法有据。


问题是,真正意义上的抢救时间,其实并没有超过48小时。根据医院方面的《死亡记录》,李祥飞在2月22日16时第二次手术术毕转入ICU时,已无自主呼吸,“第二次手术完了之后,医生就跟我说他已经脑死亡了”。从医学上讲,一旦脑死亡,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都无法挽救患者生命。医疗界普遍认为,与心脏死亡相比,脑死亡显得更为科学,标准更加可靠、规范。如果将脑死亡作为医学抢救的终点,对李祥飞的实际抢救时间,不过十多个小时,所以李祥飞不该被排除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外。


审视这起工伤纠纷,真正焦点并非脑死亡标准,而是“48小时”规定。1996年7月,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未将抢救时间长短认定为工伤要件。之后,将“48小时”规定写入《工伤保险条例》,主要考虑的是救治时间太长,工伤因果关系不易认定。可是,一旦布设了这个时间节点,却等于人为地给医院和家属设置了一道人性难题。凭借现有医疗技术,特别是体外膜肺氧合治疗技术,病人多撑个几天并不是难题,但伤病者及其亲属权益却难以保障。


劳动立法的核心,是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一个本分的劳动者,为企业辛苦工作,为此遭受了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就因为多抢救了几天,连工伤也算不上,拿不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既不符合情理,也有违人本主义的法治精神。就这起纠纷而言,李祥飞去世后,留下妻子和三个孩子,今后生活的艰难可想而知,而他所在企业,连社保也未给他交,按照企业方面的主张,也就是给个两万元“人道主义补偿”了事。作为司法者和执法者,应秉持法律精神,给予劳动者更有力的支持,而不是被个别条款束缚手脚。


立法是时代的回响。这些年,因“48小时”引发的工伤纠纷并不少。在实践中,也有通融之举,如2008年,工程师肖文旭在开会时突发脑溢血,抢救3天后死亡,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理应视同工伤。但是,这种做法仍缺乏明文支撑。从长远看,有必要修改相关法规,科学合理认定工伤,给劳动者更多的人文关怀。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法律学者)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news/10390.html
上一篇:2021年11月1日起,广西自治区将531个中药和民族药饮片纳入医保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下一篇:镇江市:工伤职工核酸检测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2021.7.1起执行)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