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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企业索赔败诉,他告了武义社保处
作者:Ft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5-07-25 15:36:00 浏览量:

《企业少交社保,他少拿38万元赔偿》后续


24日开庭,社保处是否监管不力,成法庭争议焦点


想知道社保有没有缴足,可带上身份证去社保机构查询


2年前,因操作不慎,贵州人曾方荣的双手大拇指被机器齐齐切下。随后,他被认定为工伤,属于四级伤残,丧失了劳动能力。


雪上加霜的是,由于企业少交了社保,导致他少拿了38万元赔偿。为了拿到这笔钱,他将企业告上了法庭,但索赔无果。(本报《浙中城事》2014年7月9日J3版曾作报道)


无奈之下,他认为武义社保管理部门未尽到监管责任,提起了行政诉讼。昨天,武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不过未当庭宣判。


企业少交社保,员工少拿38万元工伤赔偿


2012年4月,曾方荣到武义一家电器公司上班,从事冲床工作,每月工资4000多元。


2013年6月,在工作时,他不慎被冲床压伤,双手大拇指被齐齐切下。经鉴定,这属于4级伤残。


在索赔时,曾方荣发现了问题。企业在给他缴纳工伤保险时,是按照当年1790元的最低档进行投保的,而他的实际工资为4100多元。而工伤保险缴纳的基数,直接关系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领取的伤残补贴。


计算后,他发现,由于企业少交社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少拿4万多元。每月伤残补贴将少拿近1700元,按照领取到60岁计算,他将少拿近34万元。


二者一合计,他将少拿工伤赔偿38万元。


补偿差额请求被驳回,他又起诉武义社保处


2014年4月,曾方荣将企业告上了武义县人民法院。


他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差额计38万元,并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护理费等2万3千多元。


5月份,武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曾方荣提出的,要用人单位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差额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将该请求驳回。


随后,曾方荣继续上诉,经金华中院二审,省高院再审,请求照例被驳回。


民事诉讼这条路走不通了,无奈之下,今年4月,曾方荣向武义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武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告上法庭。


曾方荣认为武义社保处监管失职,要求社保处重新核定曾方荣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金。


24日下午2点,武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曾方荣曾工作的电器公司作为第三方也站在了被告席上。


被告称:实际操作中,不是以职工工资为标准缴社保的


律师张士谦是曾方荣的法律代理人。


他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武义社保处应该核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由于社保处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才导致企业没能按原告实际工资数额缴费。


也就是说,“原告损失是由第三人(企业)的非法行为和被告(社保处)的不尽职行为共同造成的。”


另外,他认为,社保处在给曾方荣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发现企业没有如实给员工缴纳时,应该进行依法查处,但实际上查处并没有进行。


被告一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前12个月社保缴纳的工资,并不是指实际工资。”据此,被告认为他们做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是合理合法的。


至于是否失职问题,被告的代理律师辩称,企业的缴纳数额是由当地政府根据上一年的相关统计确定的,不是以单个职工的工资为标准的,“全国各地都一样”。既然缴纳数额是当地政府定的,企业不违法,社保处也不存在失职的行为。


对这个解释,张士谦做了反驳,他说,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保,不管各地实际如何操作,做法是否一致,都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24日,武义法院未当庭宣判。记者 陈久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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