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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丢失货物扣发促销员工资,违法!

发布时间:2013-1-10 12:28:00    作者:李华   我要评论

案例回放 公司丢失货物认定员工失职

   “我只是公司派驻到商场的促销员,公司丢失货物并不是我的责任,可是却让我来赔,我实在难以接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王青(化名)有些激动地说道。
 原来,王青是北京某羽绒服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公司将王青安排到石家庄市某商场负责该品牌羽绒服的促销,公司按月支付王青工资及提成等。“虽然劳动合同全部由公司保管,但是,考虑到公司的待遇还不错,我也就没再计较。”王青说,由于她工作卖力,公司给她的酬劳也不少。
 2011年年初,王青被派驻的商场开始进行内部装修,库房也因此不能正常使用,商场为这些商户们提供了一个临时存货点,这个存货点不但没有专门的库管、没有保安人员,甚至连装修工人也在这个地方居住。考虑到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王青及其他工作人员曾多次向公司反映,均没得到公司的妥善处理。9月份,公司的一件货物丢失,“公司并没有详查货物丢失的经过,就认定是我失职,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王青说,她的工作只是促销,而且货物丢失也不是她造成的,她找公司相关负责人理论,但是公司拒不接受她的说法,还扣发了她当月工资。

律师说法 公司扣发员工工资违法

   “公司货物丢失后应立即报案,在未查清责任人的情况下就扣发员工工资是违法的。”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王胜利律师说。
 王胜利认为,公司货物丢失后,应当立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另外,根据王青与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王青为促销员,而非库管。货物的保管、安全保障义务并非王青的职责。因此,公司货物丢失,王青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在没有找到责任人、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私自扣发王青工资的行为,侵害了王青的合法权利。
 另外,王胜利还认为,公司与王青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却不向王青交付劳动合同原件的行为也是违法的。王胜利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建议 可要求公司加付赔偿金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只有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王胜利表示,虽然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另外,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由于在上述案例中,王青本身没有过错,因此公司扣发其工资是违法的。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公司无故克扣员工工资报酬的,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公司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王青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此,王胜利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一定要求单位给付劳动合同文本,这是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另外,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不法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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