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招用劳动者遭遇工伤后谁担责?
社会关注
承包方招用劳动者遭遇工伤后谁担责?
案情回放
职工工作中受伤,企业不赔偿
看着自己受伤的左手大拇指,陶然(化名)至今都想不明白,自己明明是在干活的时候不小心把手挤伤了,可是却得不到工伤赔偿。
2009年2月起,陶然就在某水泥公司从事水泥包装输送的工作,工资实行计件工资,每包装一吨水泥公司给陶然2元钱。陶然干活麻利,工作虽然辛苦,但是一天下来,倒也能挣几十元钱。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当年10月15日。那天,陶然在输送水泥时,不慎将左手拇指挤伤,虽然他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但左手拇指还是出现了严重的功能障碍。
陶然认为,自己既然是在工作中受伤,所受伤害自然为工伤,在咨询律师后他得知,由于该水泥公司没有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按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向自己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让陶然没有想到的是,他多次找到单位要求解决工伤赔偿问题,公司领导均以“已经将水泥包装工作以经济承包的形式发包给魏某”为由,拒不承认陶然是其公司员工,也拒不进行赔偿。为此,陶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该水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却被驳回。无奈之下,陶然只好起诉到法院。
案件焦点
承包方招用劳动者受工伤后谁担责
“用人单位将业务以经济承包合同形式发包给本单位员工外的自然人,承包方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责任应由谁承担?这是本案的焦点所在。”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王胜利律师在对本案进行分析后认为,了解什么是经济合同,在本案中至关重要。
王胜利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目前已失效)曾规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的协议。而现行的《合同法》中,则规定了订立合同的主体可以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这一规定比《经济合同法》范围更加广阔,但是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现实中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借‘经济合同’之名行用工之实,并以此来规避其用工责任。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经济合同行为如何约束,却出现了法律适用上的问题。”王胜利说。
“目前对上述承包形式下责任的承担问题存有不同观点。”王胜利解释说,用人单位将业务以经济合同的形式发包给本单位之外的自然人,除非该自然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承包合同又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劳动者与发包方不建立劳动关系,否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工责任应由发包方承担。对明知承包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还将业务发包给该自然人,那么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由发包方承担用工责任。王胜利还表示,经济合同中涉及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应当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制度调整。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不能以发包为由逃避用工责任
据了解,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比较多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本单位员工,承包方招用劳动者从事劳动;或者将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上述两种情况,用工责任都应该由发包方承担。
对此,王胜利解释说,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也就是说,这种发包形式的用人单位仍是发包方,用工责任仍由发包单位承担。同样,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王胜利表示,只有在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其他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时,用工主体责任才应由承包方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承包方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用工行为合法。这种情况下的用人单位为承包方,用工责任应有承包方来承担。”王胜利说。
不过,王胜利也表示,经济承包合同不能代替劳动合同,经济承包合同中涉及劳动者权利义务内容的,应当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一旦发生用人单位以经济合同形式掩盖用工事实,逃避用工责任的,不能简单认定该经济合同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这就很难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也让用人单位逃避了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要综合用工形式、用工事实、经济合同约定条款内容等综合认定,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河北工人报 记者李华
媒体报道链接地址:http://www.hbgrb.net/epaper/html/2012-04/23/content_755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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