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311—85378335   网站地图
工伤赔偿法律网
当前位置:工伤赔偿法律网 > 专题 > 媒体关注 > 正文

消除职业病,你我都有责

发布时间:2013-1-10 11:22:00    作者:张乔   我要评论

关注职业病维权难系列报道之四消除职业病 你我都有责

职业病是一个隐形杀手,其杀伤力之大,令人咋舌。目前,因粉尘、放射污染和有毒、有害作业等导致劳动者患职业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许多职业病除损害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外,其治疗和康复费用昂贵,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 那么,如何预防职业病,如何才能使劳动者有一个可以依靠的臂膀呢?


防治职业病重点是防


职业病是可防不可治的疾病,而且治疗费用高昂,即使治好了也会留下后遗症。据了解,目前大部分职业病是不能够彻底治愈的。职业病的发生不仅给劳动者个人带来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也给劳动者家庭造成了较重的经济负担,企业也为此付出了惨重的经济代价。与患职业病后医治相比,预防职业病显然成本更低,给职工带来的危害更小。预防职业病要注意:一是要合理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二是劳动者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威胁;三是按照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患者,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调离、早治疗。


完善职业病快速诊断制度


针对职业病患者维权时间过长的现状,有专家表示,应尽快建立职业病诊断和救治基金,完善职业病快速诊断制度。把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和工伤认定两个程序加以合并,由劳动部门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共同对患者的申请作出一次性认定,以保证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的诊断和救治。


探索建立快速理赔机制


《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系列法律法规都没有真正解决职业病患者快速理赔问题。相当一部分的职工困死在维权的路上,这种报道屡见不鲜。

建立、健全职业病患者快速理赔机制,对确保职业病患者获得及时救治,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劳动者应该有知情权


预防职业病,从工作开始就要知情。《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体检不能少


通过预防性健康体检,早期发现职业病有利于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职业危害因素所致疾病的发生和发展。《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在作业,特别是在一些有毒有害岗位上作业时,一定要加强观察和预防。


加强职业病患者维权保障的法律顶层设计


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的律师认为,《职业病防治法》虽已经修订,但在有进步的同时也有不足。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并没有破解职业病诊断难的问题,相反制造了更大的难度。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无疑让职业病患者的诊断更难。原本很简单的一纸“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会让职业病患者苦苦求索。

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没有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义务给予法律层面上的明确。实践中,各部门相互推诿,将是职业病患者诊断、鉴定路上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

因此,应从法律层面上加强法律的顶层设计,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力义务,细化执法要求,强化问责制度,做到快捷、便民诊断,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要写明职业病相关内容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中应注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职业病危害的行业种类,以便将来分清彼此责任,尤其是轻度职业病人更应该确认职业病生成的场所和时间,其中,劳动合同就是最直接的证据。但是,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是,很多劳动者都处于弱势,很难要求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就需要职工平时注意搜集相关证据,包括职业病防治院的职业史调查表(在职业病人的住院病历当中都有)、工作服、工作证、考勤表、工资单、工资卡、押金单、用人单位平时出具的一些有关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结束语:一个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康的劳动者。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预防职业病,消除职业病,应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责任。河北法制网

媒体报道链接地址:http://szbz.hbfzb.com/html/2012-05/24/content_7431.htm

上一篇:农民工发生工伤咋维权

下一篇:劳动关系,我拿什么来证明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全站搜索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
版权所有 © 工伤赔偿法律网
解析工伤保险条例及认定办法,精研工伤鉴定、职业病、工伤赔偿标准,让工伤不再是职工的悲剧!
Copyright © 2009-2012 www.ft22.com  冀ICP备06033745号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