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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离岗后查出职业病,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3-1-5 11:05:00    作者:李华   我要评论

“难以确认的劳动关系”系列报道之二
职工离岗后查出职业病 如何维权? 

核心提示

当前社会,职业病正在成为影响很多职工健康的隐形杀手。很多职工都是在离岗多年后才被查出患有职业病。

可是这些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却因难以确认劳动关系而无法进行。有时甚至是患职业病的职工已离开人世,劳动关系也迟迟无法确认,致使其得不到应有的工伤赔偿。

人们在为这些职业病患者扼腕的同时,不禁深思,由于劳动关系难以确认,一旦再发生职工离岗后查出职业病的事件,该如何维权?

A 壮年农民工死于矽肺

2011年3月,年近70岁的张忠贵给儿子张后广举办了一场葬礼,他那38岁,正值壮年的儿子死于尘肺病。

1999年,张后广到北京打工。当时,他在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从事防盗门打沙工作。由于工作需要,张后广需要用高压气泵把沙子喷到防盗门上用以除锈,气压必须达到8个压力以上才能完成。张忠贵回忆,当时,曾听儿子说过,工作时满屋子都是尘土,甚至看不清站在对面的工友。“儿子常说,老板给发了口罩,没事。”张忠贵说。可是,这个小小的口罩,根本无力阻止粉尘对张后广身体的侵害。

2003年底,张后广不再从事打沙工作,转而在防盗门下料门框流水线上工作。尽管已经远离了打沙,可是,死亡的阴影已经笼罩了张后广。

2005年底,张后广被该工贸公司辞退,被辞退的他并没有享受到离岗前的体检待遇。此后,张后广开始感觉身体不适、胸闷气喘。2009年,张后广被诊断为肺结核,2010年10月被诊断为矽肺Ⅲ期,2011年3月29日死亡。

2011年4月2日,张忠贵给儿子办完葬礼后,希望能申请工伤认定。然而,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尽管有张后广当时的工作证和几名工友的证词,但由于没有劳动合同,该工贸公司拒不承认张后广是其单位职工,虽然最后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是该工贸公司不服裁决,向其所在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经过协商,该工贸公司给了张忠贵33万元,可是由于难以确认劳动关系,原本很普通的一个案子,仲裁打了半年,一审开了三次庭,也是耗时半年。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张忠贵在老家和北京来回奔波,人力财力都耗费巨大,而且原本依照法律规定能拿到的55万工伤赔偿也被打了折。

B 到死也没能确认劳动关系

“动不动就咳嗽,不能进行体力劳动,甚至走路也不能走太长时间,偶尔得个小感冒还要担心由此诱发肺气管感染。”老赵的女儿这样向记者介绍父亲去世前的情况。

老赵曾是省会某石材加工企业的一名职工,主要负责切割大理石。这个和石头打交道近10年的人,最终在尘肺病的折磨中离开了人世。

在老赵女儿的记忆里,用来阻挡父亲工作时吸入粉尘的只是单位发的一个口罩,每天下班,父亲的头发上、脸上全是白粉,连吐口痰都是浑浊的灰白色。

2006年,老赵离开了这家石材加工企业,此后,他也曾先后在一些建筑工地上工作过。2010年,他被查出患有矽肺Ⅲ期。

老赵的女儿想为父亲申请工伤认定,可是该石材加工企业却认为老赵查出患有矽肺时,已经从企业离开多年,和企业已经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

此后,老赵的女儿开始辗转为父亲的遭遇讨说法。可是,直到老赵去世,都没有等到确认劳动关系。

记者从河北以岭医院了解到,目前尘肺病是我省主要的职业病,由于尘肺病的发病过程比较缓慢,同时,其症状没有特异性,不容易引起人的警觉,因此,当职工发现自己患上尘肺病时已经晚了。目前在以岭医院接受诊治的尘肺病患者都是Ⅱ期、Ⅲ期的,他们在这里接受包括呼吸功能训练、心肺功能训练等在内的康复治疗,以此来缓解肺纤维化的程度,从而减缓发病进程。

据了解,尘肺病易引起上呼吸道感染、肺心病等合并症,患者会因心脏衰竭,窒息而死。

C 劳动关系难确认致使维权难

“职业病发病具有相对缓慢的特性,造成了一些患病职工的维权难。”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保利表示,职工申请职业病诊断,首先要准备包括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材料。而上述材料通常保存在用人单位,然而,要用人单位凭良心提供病人的这些资料来“自证其罪”是非常困难的,而此时,用人单位往往会通过拒不承认和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手段来逃避责任。

“职业病患者大多数是外来农民工,为了举证,常常要在老家和工作地之间奔波,在维权期间要付出大量的住宿费和生活费,这会使他们的生活会陷入更加困苦的境地,增加了维权成本。”杨保利说。

    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律师王胜利也表示,职工离岗后查出患有职业病,在确认劳动关系时障碍重重,主要是因为工作时用人单位没有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上职工查出职业病后往往已离岗较长时间,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大都灭失。再加上,有的职工在离开曾从事过的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后,从事了其他的工作,这也成为用人单位推卸责任的借口。

    “在确认劳动关系时,有时用人单位会拿‘时效’说事。”王胜利表示,他曾受理过的案件中,有职业病患者想进行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会主张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其实,用人单位这种主张是错误的,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很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而事实上,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而很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错误理解了‘时效’制度的本意,导致确认劳动关系受阻。”王胜利说。

    王胜利表示,为了方便维权,职工一定要长期保存劳动关系证明(如工作证、工资条等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进行了岗前或岗中的健康体检,职工一定要保留体检结果,离开单位时也一定要向单位讨要自己的健康监护档案、体检报告等。

    而杨保利也表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一定要做到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进行健康检查,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河北工人报  记者李华)

媒体报道链接地址:http://www.hbgrb.net/epaper/html/2012-10/15/content_842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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