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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会君讨说法

发布时间:2013-1-4 15:27:00    作者:王婧   我要评论

     上访维权故事千篇一律——“该去的部门都去了,该找的人都找了”,得到的答复是“正在研究”“正在协商”。
    我见到一个叫陈会君的维权者。她在微博上说,“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所有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均通过司法裁判来解决。所有的公民当发现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伤害时,首先想到的是法院与法律,法律会主张我的权利。”
    她的父亲陈金福,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胶印厂干了15年。2008年2月20日,在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陈金福办理了退休手续。三年后他被诊断出患有“职业性肿瘤”,两个月后离开人世。
    父亲离开后,陈会君希望拿到工亡赔偿。石家庄市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无工亡认定为由,不予受理。
    起诉到法院,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裁定,“被告不认可原告系工伤,故原告应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本案应中止诉讼。”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在确诊职业病之后,需要由劳动部门来认定是否工伤。
    陈会君拿着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到石家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得到一张《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决定书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不予受理”。
    上述文件的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置身事外”。
   陈会君对此不服,又将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
   这一次,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判决: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如果法院让我们进行工伤认定,你就应该判劳动部门给我们进行工伤认定;如果法院认为劳动部门的理由成立,那按照第十六条,企业就应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你现在一方面让我们去进行工伤认定,另一方面又支持劳动部门不给我们进行工伤认定。你让我们依法维权,怎么维?”陈会君的代理律师张士谦说。
   陈会君觉得绝望。她原本以为依法维权是“最公平”“最便捷”的路,现在她的下一步打算,是上访。( 财新《新世纪》  记者王婧)

  媒体报道链接地址: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3-16/100369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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