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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工伤维权路漫漫

发布时间:2013-1-4 14:37:00    作者:李华   我要评论

“难以确认的劳动关系”系列报道之一

建筑工工伤维权路漫漫

202年10月08日
编者的话: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工伤事故的发生,不但会给劳动者带来身体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有些严重的工伤事故更是有可能改变劳动者后半生的命运。

    而对于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来说,必须先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进行工伤认定,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这一步不进行,后面的工伤认定、评残都无法进行,工伤赔偿更是无从谈起。然而,在现实中,总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劳动者的工伤赔偿遥遥无期。

   本报从即日起就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导致工伤认定无法进行这一现象展开深入探讨,藉此给广大劳动者以警示。

    核心提示:他们是来自社会最底层的建筑工,他们每天要面临高空作业等危险的工作,发生工伤的危险时刻存在。

   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维权的前提。然而,大多数建筑行业的用人单位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从自身利益考虑,他们不愿承认与受伤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一旦发生工伤,受伤农民工不得不进入繁琐的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程序,维权路便荆棘丛生。

工作仅三天 工地摔伤成残疾

    为了养家糊口,40出头刘某从湖北老家来到石家庄打工,他梦想着能大干一番,挣了钱风风光光回老家。可仅仅三天,因为工伤,他的梦想就成为泡影,他开始了在维权路上的奔波。

     2011年9月20日,刘某到石家庄市某建筑工地做木工,双方仅约定日工资为400元,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建筑公司也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日后的上午11时,刘某在该工地一正在施工中的大楼四楼工作时,从两米高的钢管架上摔了下来,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左腿平台骨骨折、腓骨骨折、脚跟骨骨折,其中,脚跟骨骨折至今没有痊愈。建筑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一次性赔偿30000元的协议后,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对于刘某来说,他必须先证明和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进行工伤认定、伤残评定,并得到应有的工伤赔偿。然而,建筑公司却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为了确认劳动关系,刘某向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刘某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筑公司不服裁决,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驳回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其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还是不服,又向石家庄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今年9月18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至今未作出判决。

    如今,距离受伤已经一年多的时间了,刘某连劳动关系确认都没有做完,他拖着残疾的左腿,不知道何时能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份赔偿。

一次工资未领 滚槽机压断食指

    杜某,出生于1984年,儿子今年才3岁,一家人的生计全靠他打工来维持。2010年,杜某在某建筑工地从事消防管道安装工作,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仅仅口头约定了工资,由包工头负责发放。连一次工资都没有领到,杜某在工作时就发生了意外。

    2010年11月13日,杜某在从事包工头王某安排的工作时,被滚槽机将左手食指压断。被送到医院后,建筑公司便对其置之不理。为了得到应有的赔偿,杜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由于工作时间短,杜某手里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他和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好在有同工地其他工友的证词,证明杜某是在包工头指定的岗位工作时受伤,然而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部门却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决杜某与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杜某不服,便向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杜某的工友出庭作证,并提交了与建筑公司工作人员相关的录音材料,但是,法院认为,工友的证言及录音材料均不能证明杜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对于杜某提出的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请求被驳回。

    随后,杜某又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杜某主张与建筑公司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没有工资发放记录,也没有证据证明杜某从事的工作是包工头安排的,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了杜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拿到二审判决书,杜某恨建筑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还不承认劳动关系的无赖行为。败诉的判决,给了杜某深刻的教训。

52岁打工老汉 遭遇断臂之痛

    今年52岁的老王一直靠打工为生,辗转于各个建筑工地。他有一个心愿,就算再苦,也要多攒一些钱,把家里的小楼翻翻新,腾出两间房给小儿子结婚用。

  可一根从天而降的钢管把这一切终结了。2010年8月,老王在省会某建筑工地工作时,一根钢管从正在施工的楼顶掉落下来,砸中了老王,虽经医院全力抢救,老王还是失去了左臂。

    由于老王是经熟人介绍来到该工地工作的,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一天工资40元。事故发生后,施工方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就对老王置之不理了。老王出院后,曾就赔偿问题和施工方多次协商,但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一直争论不下,协商多次也没有结果。

    老王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由于证据充足,仲裁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施工方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等费用共30余万元。但是,施工方对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书。石家市桥东区法院一审作出宣判,维护了老王的应得权益,可是,施工方不服判决,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经历了断臂之痛后,老王只能等待二审的最终判决……

    不签劳动合同导致维权难

    “劳动关系难确认是发生在建筑行业的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律师张士谦告诉记者,大多数农民工是经熟人介绍或是跟着老乡干的,没有劳动合同,只口头约定日工资或月工资。他们一旦出现工伤,维权非常困难。

    张士谦告诉记者,劳动合同及其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必备材料。没有这些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甚至不会受理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但是,由于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而发生纠纷后,用工单位通常对自己保存的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等)不予出示,劳动者没有证据,劳动关系就无法认定。

   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爱军也表示,尽管近两年来一再强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可依然有很多劳动者忽视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这就为其将来可能发生的维权带来了很多不便。

    张爱军告诉记者,他曾受理过一个案子:受工伤的劳动者申请仲裁自己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由于该劳动者工作仅一天,没有任何证据,在经历了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后,该劳动者依然没能得到应得的赔偿。

    张士谦告诉记者,甚至有些劳动者,竟然不知道自己所在单位的名称是什么。“由于建筑工程层层分包或转包,农民工只知道带自己的包工头名字,根本不知道包工头承包的是哪家建筑公司的工程,因此,他们不知道自己工作单位的名称也就不足为奇了。”张士谦表示。这种情况下,由于劳动者难以提供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一旦发生纠纷将难以维权,甚至连法律救济程序都很难启动。

劳动者要注意保存证据

    张士谦告诉记者,对很多农民工来说,工伤维权就是一场持久战。为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就业时要尽可能多地获取用人单位的信息,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查询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情况。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注意留存如上岗证、工资条等能够证明工作开始的时间、给谁干、报酬多少等的证据。这样一旦发生工伤等劳动争议,不管有没有劳动合同,当事人都可以直接据此主张劳动关系。

    张士谦还表示,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也应承担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不但要了解用人单位的准确名称,还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样,在发生工伤后,才能确定追索的对象。

    另外,张爱军也表示,由于建筑行业常常会将工程分包或转包,非法用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而法律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工作发生工伤事故,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固定用工事实、伤亡事实以及非法用工的证据,这样才能为下一步维权提供最有利的证据。(河北工人报        记者李华)

媒体报道链接地址:http://www.hbgrb.net/epaper/html/2012-10/08/content_838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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