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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工伤职工伤不起

发布时间:2013-1-4 11:38:00    作者:哈欣   我要评论

   

      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环卫工人张志娟,从事环卫工作20年,获得无数荣誉。2012年2月份,张志娟在清扫大街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已脱离生命危险。但是,香坊区城管局第二清洁中心表示,人不死不能算工伤或视同工伤,因为,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自2012年5月起,“不死不算工伤”事件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可视同工伤”的规定引发了新一轮的大讨论。法律界人士呼吁,国家立法部门应尽快就《工伤保险条例》中争议热点进行规范,确立一个长久解决之道,让更多的“张志娟”不再忧愁。

    案情回顾
    2012年2月14日,哈尔滨市降下大雪,环卫工人张志娟凌晨工作4个小时,又从中午开始连续工作8个小时,突发脑溢血,被同事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过抢救,张志娟脱离了生命危险。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其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高血压病。单位曾送去7000元钱,后又索回。其单位称,根据规定,人不死不能算工伤。

   张志娟的代理律师、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律师张士谦介绍说,张志娟的爱人去世得早,她一直带着女儿租房居住。事故发生后,这个本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她们搬到了姐姐家。其姐姐家的居住环境并不宽松。一大家子人居住在当地棚户区一处40多平米的房子内。这样,一是为了让张志娟得到照顾,另外也能节省一部分租房的开支。

 张志娟事件经媒体报道后,社会各方纷纷将视线投到这个困难家庭。张志娟能否被认定工伤?
    2012年6月21日,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作餐后突发疾病,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各方媒体关注张志娟事件后,相关部门纷纷上门慰问,后续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张志娟算是“幸运”的。然而,更多的“不死不算工伤”事件仍在上演。

 在河北省:类似“张志娟”的案例

  2007年12月19日上午10时,44岁的绞车司机郑小凤在随建筑公司到山东施工过程中,突然感到身体不舒服,晕倒在地。被单位急送至鱼台县医院,诊断为脑梗塞,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抢救。12月20日上午6时,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用人单位陪护人员赶紧电话通知郑小凤在外地的家属,并要求医院使用呼吸机继续抢救。21日下午1时30分,医生认为病人没有起死回生的希望,家属同意拔掉呼吸机,医院宣告郑小凤死亡。随后,郑小凤家属要求申报工伤,用人单位认为其超过了48小时的抢救时间;而郑小凤家属坚持说,用人单位在给患者用呼吸机时,患者已经死亡了,只是呼吸机强迫患者肺脏在运动而已。

  2011年3月5日晚10时许,农民工张青春在建筑工地连续加班过程中,突发脑出血晕倒在工地上。工友赶紧通知包工头。建筑公司派车将张青春先送到附近的乡医院。乡医院值班医生看了病人情况后,建议赶紧送往大医院抢救。到了县医院后,经抢救无效,其于两天后的3月8日凌晨1时死亡。死者家属要求用人单位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建筑公司以张青春发病到死亡时间为51个小时,比法定的48小时超了3个小时,认为不应视同工伤。

  2011年4月1日,邯郸市仇某在一家民营的选矿厂工作期间,感到腹部疼痛难忍,当班班长让两名工友将他送到附近一个村里的诊所治疗。诊所医生诊断他为急性阑尾炎,为他输了一瓶消炎的液体。输完液,患者感到症状有所缓解,医生建议他:“回去休息,每天下午过来输液。”但仇胜桩回到单位宿舍后,于第二天清晨死亡。家属要求单位为其申报工伤,用人单位予以拒绝,劳资人员答复家属:仇胜桩发病后,是没有经过抢救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老板只同意支付3万元安抚费。

  这些情况或许只是冰山的一角,更多的悲情事件仍在上演。那么,“48小时时限”应从何时开始计算?这样的门槛儿是否会导致更多延时死亡或催促死亡的事件?

  专家解析:“48小时”起算时间有争议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1月7日作出的《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中第15条的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这里的48小时,是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而不是从职工发病时起开始计算。如上述张青春案件中,乡医院值班医生在看了患者病情后,只是建议到医疗条件好的大医院抢救,并没有实际接诊,也没有诊断记录,不应算做法律上规定的“初次诊断”,应以县医院开始诊断救治时起算。

 张士谦律师则表示,这一规定本身也存在争议,初次诊断是从有了诊断结果开始起算,还是从诊断过程也计入48小时内?这在实际操作中就有争议,有的省份就对这些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辽宁省规定,初次诊断时间是从医院接诊开始算起。

 张士谦律师曾接待过的石家庄市一位农民工家属咨询,20多岁的农民工在工地上干活儿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家中留下了两个年幼的孩子,生活十分艰难。如果时间从有了诊断结果时起算,就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之内;而从接诊时起算,则超出了48小时之外20分钟。农民工家属正在申请工伤认定,目前结果无从得知。

 观点:

 48小时规定易导致恶性事件

 “不死不算工伤”事件得到了全社会关注。公平而言,超出48小时死亡不能认定工伤是法律认定的条款。然而,尊重法律的规定并不等于目前的法律规定没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河北省法律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关于工伤的法律认定范围较窄,国家立法部门应尽快就《工伤保险条例》中争议热点进行规范,确立一个长久解决之道,让更多的“张志娟”不再忧愁。而不是当一个“张志娟”出现时,我们都用社会的爱心为其减轻痛楚。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视同工伤。那么,这里的死亡怎样界定呢?目前我国各地司法部门在审理医疗纠纷的案件中,一直采取心跳停止死亡和脑死亡两种死亡标准并存,法律界也一直在争论。

 河北省三院一位主任医师表示,我国医学界一直在用传统的心跳是否停止来判断患者是否死亡。心脏跳动需要借助氧气来维持,而获取氧气是通过肺的呼吸来实现的。一般情况下,呼吸机可刺激肺呼吸,而心脏在受到外界刺激时,就会跳动。

 张士谦律师表示,每个地方的医疗水平、抢救方式都有所不同,甚至不同医生以及不同的患者都有所差别,将工伤认定固定在某一个时间显然是不合理的。更何况,我国尚未出台脑死亡的具体标准,是否死亡的认定其实也是大有文章可做。显然,单位和企业与医院协议,将患者的死亡时间拖至“48小时”之外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而家属明知尚可抢救,却为了“保工伤”而放弃也是可能的。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中,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将受害人致死,一般以脑死亡为标准。律师认为,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比心脏停止作为死亡标准更科学、更理性。(河北工人报 哈欣)

媒体报道链接地址:http://www.hbgrb.net/epaper/html/2012-07/02/content_789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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