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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级工伤职工劳动关系不能因企业改制单方解除

发布时间:2009-6-10 11:28:00  浏览:次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企业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决定解散的等情形都可能导致企业的不存在,而且这些情况也是不可以避免和预测的。例如: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一时之间企业破产,总资产尚不够赔偿婴儿的医疗费用。这种情况,5、6级工伤职工一定会提前提出解除合同,并索要一次性工伤赔偿的。但如果是企业效益比较好,5—6级伤残职工要求享受长期工伤待遇。一旦企业改制(并不属于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单位能否单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呢?

答案是否定的。

法律依据:

首先,企业改制属于企业所有权即股权的变化,并非经营主体资格的丧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该法律规定,并没有对工伤职工作出特殊的规定,显然是应该适用于工伤职工的。也就是说以上法定情形出现的,单位可以单位解除与5—6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但是其他情形的出现(企业改制)并不能依此单方解除合同。

其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该规定,如果5—6级工伤伤残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情形,且没有自己提出,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工伤职工当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安排工作或支付相应的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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