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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这两项制度,才能真正让工伤维权不再纠结
作者:张士谦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13 15:16:00 浏览量:

相信发生工伤的职工或家属中,绝大部分都纠结过这样的问题:

单位没有为我参加工伤保险,拒付我工伤待遇,我该怎么办?

单位老板拒付我工伤待遇或者单位倒闭了,我以后的工伤待遇怎么办呀?

其实这都不是事儿,工伤保险制度中早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补缴工伤保险制度


没有听说过吧,因为这两项制度落实的不是一般的不好,而是非常的不好。为什么呢?你说这是为什么呢?先了解一下这两项制度,深想一下落实这两项制度,会受益谁,冲击谁,答案自然就出来了。

先说说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吧。2011年7月1日,应该是为工伤患者带来福音的日子,《社会保险法》实施了,可贵的是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同时配套的落实规范,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应出台。所谓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就是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不能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追偿垫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制度。说白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患者也可以从国家领取工伤待遇了。不得不说这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看起来很美,想起来很乐。


再说说工伤保险补缴制度吧。2011年1月1日,同样是个足以让工伤职工兴奋的日子,《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实施,修订内容包括了补缴工伤保险费制度,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也就是说,即便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只要老板补缴以前的保险,再低头认错、交点利息之类的,工伤职工就可以在国家接着享受工伤待遇了。发生工伤后,再补缴保险,也可以理赔了,这样的好事也是发生在2011年。

工伤保险基金是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资金池,其管理机关负有稳定收支平衡的管理职能。想一下,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老板拒付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要慷慨解囊,没有收入,只有支出,如何收支平衡?虽然有追偿制度,但是谈何容易?


补缴一下前面落下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就要为已经发生的工伤待遇买单。为这样一个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岂是一两个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能够填补的?不得不说,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压力山大呀!

本律师认为,两项制度确实是站在了劳动者的立场,是为劳动者利益着想出台的好的制度。正是有着使工伤保险基金2000多亿结余逐步减少的危险,本律师认为这两项制度倒也是很好的倒逼社保机构监管提高企业提高参保率的好制度。将压力变为动力,加强监管,提高参保率,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越来越少,让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的情况越来越少。理想呀,上面的只是理想。


说说现实吧,压力之下,没有促进参保率的快速上升,却是极力的阻止上述两项制度的落实。研究行政诉讼案件的律师或许会有所察觉,近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有所上升,其中与社保机构在先行支付的案件中败诉越来越多不无关系,各地先后出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第一案等等。还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就满五周岁了。虽然极少数省市,已经在司法案例的推动下,开启了先行支付,然而,绝大部分省份的社保机构还以没有地方实施细则为由,对劳动者闭门谢客。

期待这两项惠及职工权益保障的制度来的快一些吧!

本文由工伤赔偿法律网张士谦律师原创, 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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