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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0岁能否成为主张误工费的障碍?
作者:廖善贵、刘小斌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10-11 10:52:00 浏览量:

  【案情】

2013年4月19日,谢某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被张某驾驶的轻型货车撞伤,入院治疗25天。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伤残十级,继续治疗费5000元,骨植术后休息一个月。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谢某事发时满62周岁,二个女儿出嫁,三个儿子均已结婚并分户独立生活,其与妻子李某共同承包14亩水田。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

【分歧】

本案审理中的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谢某已满60周岁,能否主张误工费?

对此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目前我国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周岁,谢某年满62周岁,应推定不存在劳动能力,不支持误工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退休年龄与劳动能力没有必然联系,误工费应以实际误工损失为依据,只要产生了误工损失就应当赔偿误工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达到退休年龄与无劳动能力没有直接关系。退休年龄是根据全体职工的通常劳动状况确定的,并且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是劳动者免除劳动领取养老金的法律依据,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一种优待,不能成为排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借口,达到退休年龄不代表没有劳动能力。况且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城乡差异还很明显。退休年龄本身是针对城镇职工而言的,对于主要依靠家庭承包责任地为收入来源的广大农民,不具有适用性。在农村,年满60周岁者仍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是一个普遍现象。

二、国家鼓励和支付老年人再就业,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收入。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社会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持续推行,劳动人口比例正逐渐缩小,所以国家正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再上岗,也确实有很多老年人被返聘再次工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老年人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第六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因此,老年人因侵权行为导致不能从事原有劳动而收入减少的,侵权人应赔偿其误工损失。

三、误工费只考虑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与受害人的年龄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第一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该法条已明确了计算误工费的考虑因素,明显与受害人的年龄无关。即只要受害人有事实证明自己具有劳动能力和实际劳动收入,因侵权行为导致其不能从事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就应予支持。本案中,受害人谢某虽然已经62岁,但与妻子共同承包了14亩责任地,现在仍是家庭主要劳动力,不仅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具有实际的劳动收入,因交通事故导致其不能进行劳动的时间应计算误工损失,获得误工费赔偿。(作者单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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