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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能否向用人单位提侵权赔偿之诉?
作者:李一军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10-08 09:01:00 浏览量:

 【案情】

朱某系桂林某建筑公司于2012年4月聘用的职工,但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 1月27日,朱某在桂林某建筑公司的一工地工作期间,因工地其他员工操作升降机失误,导致朱某被升降机夹住并从高空坠落受伤。事故发生后,朱某被送医院救治。治疗费用均为桂林某建筑公司承担。朱某在住院治疗半年后出院,并做了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朱某因截瘫伤残等级为二级。此后,朱某及其家属要求桂林某建筑公司作出赔偿,因双方对赔偿标准未达成一致,朱某遂向法院起诉桂林某建筑公司因侵权赔偿其项损失和费用共计91万余元。

【分歧】

工伤案件的受害者获得工伤待遇后,能否继续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对朱某的起诉,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请求应予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的双重责任,故朱某的起诉不应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上述规定的要旨在于,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规定也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因此,朱某的起诉并不符合工伤处理的程序,因此法院不应受理。朱某应当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朱某可以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伤纠纷进行处理。朱某如果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只有在以下的情形下,劳动者才可以在工伤处理程序外另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劳动者受伤是由于用人单位以外的肇事者造成的,那么劳动者起诉肇事者侵权赔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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