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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8-17 9:44:00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2011年8月1日,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联合提出了《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国有集体企业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以前,已确认为工伤或者因工患职业病,目前仍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的在职工伤人员、退休退养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

    而那些与原企业解除、终止了劳动关系或终止了工伤待遇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已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则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老工伤人员纳入前按规定应享受的相关待遇,仍按原政策渠道支付。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但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株洲市是一个工业城市,国有企业众多,而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也不在少数。根据《意见》原本由国企负担工伤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将在2011年内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此可以实现长期、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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