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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明确国企“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13-8-13 13:56:00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讯:针对新疆自治区各地、州、市及部分企业和职工对执行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经研究并请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近日,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各地、州、市就“老工伤”有关问题下发了补充通知。对国有企业退休(职)人员新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仍然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防止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

 补充通知还规定对原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各类企业,改制后为在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承担原国有“老工伤”人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其“老工伤”人员应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现有国有企业内带有大集体指标的“老工伤”人员,应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对现有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时有关各项待遇的核定,按照《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定,即原企业发放的待遇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发放的,其待遇高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按原待遇核定;伤残级别为1至4级或者被诊断为二期矽肺患者的国有企业工伤职工死亡后,一直由企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抚养对象,应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

 在2009年8月7日(含)《关于调整2008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新政发〔2009〕57号)印发之前已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符合57号文件调整范围的,其相应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在2009年8月7日之后(不含)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符合57号文件调整范围的,其相应待遇应由用人单位从2008年1月1日起补发后,工伤保险基金再按调整后的金额按月支付。今后“老工伤”人员在纳入过程中涉及到工伤待遇的调整,比照此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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