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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作伪证,受伤职工受损

发布时间:2011-9-5 16:41:00    作者:Admin   我要评论

案情介绍: 

  今年刚满21岁的张蔷2008年从苏北来南京打工,从当年10月开始,张蔷一直在南京其达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从事货架冲压工作。200956日,张蔷在工作时左手意外受伤,不能继续胜任原工作,这时单位表示,不能再他了。被公司解雇后,张蔷感到十分委屈,为此,他多次找到公司,要求公司重新安排工作。公司的回答很简单:我们双方没有签订过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张蔷并不是公司的员工。此时的张蔷才明白,一年多来,由于公司没有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自己的合法权益将面临维权危机。

  为了替自己讨个说法,去年59日,张蔷申诉至秦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自己与公司于200810月至2009627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自己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张蔷要求,李某等3位同事为张蔷出庭作证。李某等人表示,他们和张蔷一起在公司工作了近2年。

  根据证人证言,秦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最终确认了南京其达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与张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定要求公司与张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3位证人自称作伪证

  仲裁委裁决后,南京其达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向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公司与张蔷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所依据的全部证据仅仅是李某等3位证人证言,但这3个证人均向公司承认,他们为张蔷作了伪证,是张蔷强迫他们作证的。

  其达公司在诉状中出具了3位证人的证言。李某等3名证人悄悄向法官表示,他们曾经为其达公司所作证词,是因为受到公司胁迫而作出的,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判决,驳回其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确认其达公司与张蔷200810月至2009627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其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为张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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