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311—85378335   网站地图
工伤赔偿法律网
当前位置: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条例 > 劳动法规 > 正文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实践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座谈纪要(二)

发布时间:2015-8-1 7:28:00    作者:泸州中院   我要评论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民商审判实践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座谈纪要(二)》的通知
泸中法[2009]68号
各县区法院:
为了统一类案司法尺度,针对我市两级法院在民商审判实践中有争议的若干问题,经过调研、讨论,对部分问题已经初步形成一致意见。现印发你们,供在审判实践中参考。遇到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院。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商审判实践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座谈纪要(二)劳动争议部分


一、劳动争议、工伤赔偿方面的问题

1.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缴纳或者补缴社会保险,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基本意见: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如果不能按时足额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此产生的纠纷,属行政诉讼,告知劳动者提起行政诉讼。若劳动者提起多项民事诉求,法院可就该项请求单独裁定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资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用人单位是一裁终局,劳动者则可以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以在仲裁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果劳动者只对仲裁裁决中的某一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是整体不生效,还是仅仅对劳动者不服的裁决不生效?
基本意见:基于效率和减少诉累原则。在同一劳动争议案件中,有部分仲裁请求为《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事项的,则涉及该事项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3.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劳动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一方则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何处理?
基本意见:劳动者一方提起诉讼之后,劳动争议仲裁决不发生效力,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基层一审时,注意充分审查用人单位抗辩理由,抗辩理由实际是一种诉求。)
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的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4.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期限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应当支持?
基本观点: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工伤认定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权力,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中不宜直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对于没有经过工伤认定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驳回劳动者的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提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怠于履行该义务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工伤事故会影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会诱发用人单位不申报工伤认定的风险。因此应当依职权认定是否为工伤,直接判令用人单位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倾向性意见: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认定工伤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并判决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对于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认定为工伤并判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对于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防止用人单位不申报的道德风险,用人单位不申报工伤的,应当认定存在过错。如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5.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上职业病,劳动者急需钱医治,往往会与用人单位达成有失公平的补充协议,有的甚至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了仲裁调解书。劳动者而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如何处理?
基本意见:由于工伤保险赔偿涉及到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问题,在显失公平问题上应当从严把握,一般不能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的80%。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出具调解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判决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应当驳回起诉。


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属于一裁终局,如果劳动者的请求涉及数项的,是分项计算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还是总数不超过最低工作标准?
基本意见: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全站搜索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
版权所有 © 工伤赔偿法律网
解析工伤保险条例及认定办法,精研工伤鉴定、职业病、工伤赔偿标准,让工伤不再是职工的悲剧!
Copyright © 2009-2012 www.ft22.com  冀ICP备06033745号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