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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合同备案工作的意见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13-01-03 13:38:00 浏览量:

慈人社发〔2012〕52号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关于集体合同备案的有关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合同备案工作的意见》(甬人社发〔2012〕175号)文件精神,现就切实做好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备案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性集体合同。
    二、备案权限
    根据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关系报送与受理。即市人力社保局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科负责对社会保险参保关系在市社保机构的用人单位及部、省属用人单位实施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备案。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负责对社会保险参保关系在本地的用人单位实施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备案。
    三、备案程序
    (一)集体合同签订或者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按照社会保险参保关系将集体合同文本等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或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报送材料包括:
    1.集体合同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工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的,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有关决议);
    3.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工会负责人担任首席代表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未建立工会的,需提供从协商代表中推举职工方首席代表的决议;协商代表由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士担任的,须提供首席代表的书面委托书);
    4.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6.集体合同报送表。
    (二)市人力社保局和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对企业报送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文本进行登记,并对协商主体资格、协商程序和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市人力社保局和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签发《集体合同备案通知书》送达报送单位;提出异议的,签发《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订后重新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备案工作是《劳动合同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一项法定程序,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要坚持原则,认真受理,切实做好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工作,力争2012年底已签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备案率达到100%。
    (二)建立台帐,加强管理。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要建立健全辖区内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台帐,做好辖区内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并按附件要求填报《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表》。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要会同当地工会和企业组织加强对企业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工作的宣传和指导,不断提高企业和企业工会组织开展集体协商的能力和水平,督促企业及时将签订好的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备案,并依法对企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报送集体合同文本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和已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且未办理备案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检评审时实行一票否决,年检时不得评为A级企业。
    
附件:1.集体合同备案通知书
2.集体合同备案意见书
3.集体合同备案登记表
4.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表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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