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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无证驾驶机动车等三种情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07年)

发布时间:2013-8-18 16:55:00    作者:   我要评论

    2007年11月1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审理涉及无证驾驶机动车等三种情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沪高法行[2007]9号),供上海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参考。

其要点是:

1.无证驾驶或驾驶无证机动车系用人单位指派,或具有忘记携带有关证照,以及所持有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满一年等情形后,人民法院应按工伤论处;工伤认定机关不认定为工伤的,对其决定可判决撤销。

2.伤亡职工未取得证照,且因自身主观原因而无证驾驶或驾驶无证车辆,工伤认定机关未认定工伤的,人民法院亦不按工伤论处。

3.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如工伤认定机关分别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不予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亦不按工伤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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