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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关于对部分用人单位上浮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6-29 09:43:00 浏览量:

呼人社发〔2013〕186号 

局“五险合一”核定组、各有关单位:

根据《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呼政令〔2004〕10号)有关规定,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经营范围和风险上下浮动费率,确定相应工伤保险费率。

经综合分析我市近两年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工伤保险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为保证基金运行安全,根据《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呼政令〔2004〕10号)规定,现对12家用人单位上浮工伤保险费率,其中二类行业单位11家,三类行业单位1家。二类行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上浮1档,由1.2%的费率上浮到1.4%;三类行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上浮1档,由2%的费率上浮到2.4%。

上浮的二类行业单位分别为呼和浩特环诚服饰有限公司、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牧王畜产品股份公司、国际纸业(呼和浩特)包装有限公司、内蒙古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华生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际华五三零三服装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万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煜华人才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派遣公司、土默特左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上浮的三类行业单位为内蒙古金赛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通知从2013年6月起执行。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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