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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8-19 12:27:00    作者:   我要评论

转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1]31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要求,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有部分统筹地区尚未出台费率浮动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切实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尚未出台费率浮动办法的统筹地区,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在2011年底前出台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并报省厅备案。
二、已出台费率浮动办法但尚未实施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办法的规定,对参保单位适时浮动费率,确保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发挥作用。
三、已出台费率浮动办法并实施的统筹地区,要在认真总结费率浮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费率浮动办法。
各地在费率浮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省厅将对各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情况适时进行督查。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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