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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在全省率先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

发布时间:2013-8-19 12:53:00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淮南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于2011年12月19日正式出台,淮南市从2012年元月份起将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的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以本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随用人单位支缴率的升降上下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其中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2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支缴率在20%-60%之间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支缴率60%-80%之间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支缴率80%- 120%之间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该办法实施后,淮南市除属于一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即风险较小的行业,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外,属于二类中等风险行业、三类风险较大行业的企业,均将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按相应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该办法以基金缴纳为杠杆,把安全生产水平与工伤保险费率相挂钩,调动企业的安全意识,将有效提升企业工伤预防积极性,促进企业重视生产安全,减少工伤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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