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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关于开展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石家庄市社保中心 发布时间:2022-09-21 22:34:00 浏览量:

各参保单位、各参保职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等有关数据的通知》(冀人社字〔2022〕163号),公布了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9465元,同时省人社厅已经在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缴费工资申报和缴费基数核定相关功能。现就我市开展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市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按上月参保人数填报。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申报职工工资按照2021年底在册人员申报(当年新参保人员只进行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不参与缴费基数核定),工伤保险按照上月在册人员申报。失业保险需要申报2021年度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


二、申报时间

申报工资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11月20日。由于工资申报、缴费基数核定与当月缴费核定密切相关,各参保单位需要先申报工资并核定缴费基数,通过后再进行缴费申报核定。9月份已经完成缴费申报核定的单位,需要等到10月份在申报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单位编号尾号为单号的,9月、10月份申报,尾号为“0”和双号的,11月份申报。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按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单位编号尾号对应月份申报。


三、申报内容

(一)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网上填报)

(二)石家庄市2022年度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申报表、申报承诺书。

(三)本单位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失业保险需要在网报系统申报)。


四、申报流程

今年的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全部通过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具体操作详见公共服务平台上的《操作说明》)。

(一)已办理CA数字证书的参保单位,登录公共服务平台,通过“缴费核定”中“年度工资申报”模块,填报单位和职工2021年度工资数据。参保职工年度工资数据需逐人填报。各参保单位均需要上传《石家庄市2022年度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申报表》和《申报承诺书》。上传完资料后提交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审核结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反馈。

(二)未办理CA数字证书的参保单位,在网上申报后打印出纸质报表,加盖公章后到参保地社保经办经办机构业务大厅受理窗口进行申报,到权益服务窗口打印核定结果,审核通过的,反馈《业务回单》,审核不通过的,反馈《不予受理告知单》,参保单位按告知单意见重新申报。

(三)系统核定今年的缴费基数时会对基数差进行补(退)收,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核定月缴费人员均进行补(退)收(包括当年新增参保人员)。工伤保险2022年缴费人员均进行补(退)收,包括已停保或新参保人员。


五、有关要求

(一)参保职工的工资统计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冀政字〔2020〕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参保单位对填报数据、上报材料和出具的《申报承诺书》负有法律责任,务必如实上报、如实提供。职工工资低于省平均工资60%或超过省平均工资300%的,也要如实申报,不得按照缴费基数上、下限申报,否则审核不予通过。

(三)各单位填报数据前,要与职工本人进行沟通,职工签字认可后留存,核基工作完成后我中心将对部分参保单位抽查稽核。

(四)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不包括2021年度基础绩效奖(补充绩效工资)。

(五)《石家庄市2022年度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申报表》和《申报承诺书》需要用人单位填报,负责社会保险代办的中介机构不得代填。

(六)下述部分参保单位,要按照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携带相关资料到指定业务窗口进行线下预审。一是养老保险30人以上且上年度按省“社平工资”60%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二是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户和本单位职工户;三是今年被举报投诉,以前年度存在未如实申报职工工资的参保单位。

线下审核需要参保单位提供:2021年度财务明细账、财务凭证;2021年度纳税申报表、统计年报、财务报表等。

(七)各参保单位工会和职工要监督所在单位是否为职工参加全部社会保险并如实申报职工工资。参保职工可通过“石家庄人社”手机APP、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中“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查询本人缴费基数。如有未参保或少报工资情况,请及时向单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稽核科举报。市本级业务咨询电话:88625817,举报电话:8862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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