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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8 12:48:00 浏览量:

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社,区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 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交通、水利、园林施工等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及《江苏省人社厅等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86 号)等文件要求,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包括所有农民工在内的全部职工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外地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应当向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清单。未提供参保人员清单或虽提供了参保人员清单但未为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按本通知规定在我区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我区参加工伤保险的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到区外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安监局等部门通州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4〕15号)要求和企业风险承担能力,投保安全生产责任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完善建设项目参保缴费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也可按建设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 按建设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代缴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在本统筹区外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施工期间各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及其人员的变化情况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 按建设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暂定为:市政工程为总造价的 0.06%,房屋建筑工程为总造价的 0.12%;拆除工程按照拆除面积每平方米1元缴费。追加工程预算的,应相应补缴工伤保险费。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基金收支情况或上级规定适时调整费率。

三、落实建筑业参保保障措施

区住建、建管、交通运输、水利、安监等部门要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把《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材料,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核发“两证”。对已经领取“两证”未参保的已开工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其及时参保缴费;逾期不参保缴费的,按安全措施未落实予以查处,并不得参加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评选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和标准化文明工地评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对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督查力度,发现企业未参保或未全员参保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仍未缴费参保,按规定给予处罚。

四、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程序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建筑施工企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后,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优先安排。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工伤医疗信息系统和工伤协议服务管理,结合工伤事故早期介入备案,为职工工伤医疗开辟绿色通道。对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五、强化劳务用工及施工现场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在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公示》,公示牌应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名称、工伤保险费缴纳时间等,并告知职工有关参保和待遇保障方面的查询、举报、投诉等渠道。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建管、交通运输、水利、安监、总工会等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及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区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包、非法用工等行为的查处,对在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劳动用工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施工企业违法分包、挂靠,违法用工,或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等违法行为,要及时调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建管、交通运输、水利、安监、总工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部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交流建设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工伤保险参保、劳动合同签订、安全生产监管、开展工伤预防等信息,定期联合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联合督查。各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工作。

七、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开展工伤预防,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提升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并对培训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确保培训取得明显成效。要结合建筑业实际,制作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的工伤预防宣传手册,深入建设工地、建筑工人住宿地开展政策解读、建筑业安全防范等活动。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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