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全省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劳动争议部分)(2004年11月8日)
发布时间:2026-04-09 浏览: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全省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劳动争议部分)
(2004年11月8日)
为进一步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实现公平与正义,统一裁判尺度,降低二审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4年10月29日至30日,在宜昌市召开了全省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讨会。各中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和宜昌市各基层法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及民一庭庭长参加了会议。省高级法院张传读副院长出席会议,并就提高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廉政建设作了重要讲话。会议期间,与会代表通过讨论,对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以及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和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在许多方面达成了共识或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四、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问题
(一)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同时,应考虑劳动争议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区别,不能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
(二)劳动者在与某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后,又在其他用工单位兼职的,应认定劳动者与其他用工单位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
(三)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补缴社会保障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工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之日起二年内主张,因逾期主张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裁决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劳动者治疗终结之日起或法规规定的伤残评定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因逾期主张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裁决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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